1、201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姚佳必須繼續履行《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競業限制義務,且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安越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70000元。(判決書(2017)滬01民終4661號)。2017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判決書(2017)滬01民終4661號判決予以強制執行。
2、201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張弘必須繼續履行《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競業限制義務,且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安越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60000元。(判決書(2017)滬01民終11569號)。
3、2017年8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杜湘鄂及上海櫟昂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之日起停止侵害安越著作權,且于三十日內連續十五日公開刊登道歉聲明,并向上海安越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132500元。(判決書(2017)滬0115民初3985號)。
4、2017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杜湘鄂應于判決之日起五日內向上海安越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判決書(2017)滬0115民初57037號)。
判決打擊了違約和違法行為,維護了契約精神,在行業內弘揚是非觀念,樹立職業規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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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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